戴春國與張國良砂場轉(zhuǎn)讓合同糾紛案 - 判裁案例 :戴春國與張國良砂場轉(zhuǎn)讓合同糾紛案時間:2007-12-10當(dāng)事人: 戴春國、張國良 法官: 文號:(2007)衢中民二終字第126號
(2007)衢中民二終字第126號
上訴人(原審被告):戴春國,男,1956年12月21日出生,漢族,居民,住(略)。 委托代理人:倪英華,浙江華茂律師事務(wù)所律師。 被上訴人(原審原告):張國良,男,1951年11月17日出生,漢族,居民,住(略)。 上訴人戴春國與被上訴人張國良砂場轉(zhuǎn)讓合同糾紛一案,張國良于2005年9月22日向原審法院(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)提起訴訟,要求戴春國支付尚欠砂場轉(zhuǎn)讓款30萬元;原審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作出駁回張國良訴訟請求的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(2005)龍小民初字第329號民事判決;張國良不服向本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