據法制日報報道:近日,海南省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,海南兩名男子非法開采填方用砂石土牟利,開采量達3萬余立方米,犯非法采礦罪。
《法制日報》報道主要內容如下:
2016年9月,某建設集團修建文昌瓊海高速公路。其中,A被指派到現場施工并成立路基四隊,B被指派到現場施工并成立路基三隊。
2017年年初,A找到文昌市文城鎮(zhèn)邁南村委會鳳池村民小組組長C要求購買土方。C在未報經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且未經村民小組正式討論同意的情況下,個人決定出售鳳池村民小組集體所有地塊的砂石土給A。同時,C與A達成口頭協(xié)議,約定砂石土價格是150元/車,開挖所需機械、車輛均由A提供。
2017年7月2日,A組織工人開始到鳳池村民小組的地塊上挖掘砂石土。鳳池村村民D知道此事后,認為C出售的價格太低,遂找到C,要求將砂石土賣給他本人,不要賣給A所在的路基四隊。C表示同意。
2017年7月4日,D到采礦現場阻止路基四隊工人繼續(xù)采挖。當日,采挖工人停工后,A找D協(xié)商繼續(xù)采挖事情,D表示砂石土價格要提高,否則不賣給他。通過雙方協(xié)商,D將價格提高165元/車后,A的工人才得以繼續(xù)采挖。2017年9月份,D又將價格提高185元/車,A所在的路基四隊又繼續(xù)采挖。經統(tǒng)計,共采挖了5040車次砂石土。
在此期間,B找到D,要求購買砂石土,D與B達成口頭協(xié)議,約定以300元/車的價格出售給B所在的路基三隊,挖掘所需機械、車輛由B提供。此后,D將此事告知C,C表示同意,并指派村民到路基三隊采礦點現場計數。B組織路基三隊工人進場到相鄰地塊挖掘砂石土,共采挖525車次。
施工結束后,A所在的路基四隊轉給鳳池村民小組砂石土款共計667050元,尚有88950元未支付;轉給D砂石土提價款127460元。B所在的路基三隊轉給D砂石土款157500元,此后,D共將111051元轉給鳳池村民小組。鳳池村民小組非法采礦獲利778101元;D非法采礦獲利173909元。
經鑒定,C、D在文城鎮(zhèn)邁南村委會鳳池村小組采土點非法開采礦產為填方用砂石土(系礦產資源),非法開采量為33023立方米,市場零售價格66萬余元。挖土采礦地塊形成土坑涉及林地面積12.03畝,全部為四級保護林地。
采石需要法制化,合理開采有序綠化才能和自然和諧相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