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印發(fā)《關于做好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非煤礦山工作的通知》,確保完成2019年關閉1000處以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非煤礦山(含尾礦庫)任務。
關閉對象
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非煤礦山,納入關閉范圍:
(一)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整改,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。
(二)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“三同時”規(guī)定,拒不執(zhí)行安全監(jiān)管指令、逾期未完善相關手續(xù)的。
(三)與煤共(伴)生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條件達不到煤礦國家標準或行業(yè)標準要求的。
(四)相鄰小型露天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小距離達不到300米的。
(五)已運行到設計終標高或不再進行排尾作業(yè)的尾礦庫。
關閉標準
(一)吊銷或注銷采礦許可證、安全生產許可證、工商營業(yè)執(zhí)照等相關證照。
(二)拆除供電、供水、通風、提升、運輸?shù)戎苯佑糜谏a的設施和設備。
(三)地下礦山要炸毀或填實礦井井筒,露天礦山要完成邊坡治理,尾礦庫要完成閉庫治理并公告銷號。
(四)地表設立明顯警示標志。
(五)清理收繳礦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。
關閉程序
(一)確定關閉對象。督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對轄區(qū)內非煤礦山進行全面摸底排查,研究確定擬關閉的非煤礦山名單,并在當?shù)刂饕襟w上向社會公告,接受社會監(jiān)督。
(二)依法實施關閉。督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和企業(yè)對照關閉標準,依法實施關閉措施。
(三)嚴格檢查驗收。督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照關閉標準,進行檢查驗收。